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址巴宜区**小区出租房**栋**楼,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前往凡某某(前妻)位于巴宜区**镇**花园工地的住处向其询问孩子的情况,在到达凡某某住处后发现凡某某与周某某在场。被告人彭某某在向凡某某询问孩子的情况时,因情绪激动同凡某某、周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周某某击打了彭某某头部一拳,之后彭某某在房间内拿到一把菜刀,持该菜刀将周某某左侧脸部砍伤后离开现场。经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同日,巴宜区公安局民警在八一大街**店门口将被告人彭某某查获,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周某某赔偿1.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
2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三面照、户籍信息、出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材料、和解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公(刑)鉴(伤)字[2020]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藏公物(物)鉴字[2020]第0525号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峰
检察官助理:郭雪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林芝市巴宜区**小区出租房**栋**楼,联系方式:1919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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