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套牌皖L****(真实牌照为浙F****)黑色“三菱”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双忠庙镇至五河县城,沿北店桥行驶至北店桥与浍河北大堤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彭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4.查获现场照片;
5.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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