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1月6日经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9日被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0日由宿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1日由宿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21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完毕后,于2019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31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某经由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村民张某某介绍,以还老百姓地租为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矿西南侧**塌陷区的树木砍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砍伐的树木为杨树,被伐株树2517株,活立木蓄积为713.5立方米。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该树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宿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人王某甲主动到宿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告知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户籍证明、说明、现场图及拍照等书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陈国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森林发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贰拾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