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绰号“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自己微信被封号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用于解封其微信号,后李某某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并通过微信发给了彭某某。2020年3月12日至3月19日,由于彭某某欲到朋友处投资,便将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绑定在其微信上,并先后两次通过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转出该银行卡内人民币1.6万元,后又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另一个微信上。2020年3月20日彭某某将其中1.5万元提现到自己邮政银行卡内,剩余一千元除被彭某某用于日常开销,其他仍在微信零钱内。
另查明:案发后,彭某某将1.6万元退回给李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内钱款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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