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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村**组**号。2014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逃逸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南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因盗窃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因盗窃未遂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因盗窃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盗窃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沂南县**村早市王某经营的“汇合食品商行”,利用门口桌子东侧抽屉内的钥匙打开了中间上锁的抽屉,盗窃王锋放在抽屉内的现金51300元。2020年1月20日,彭某某主动到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交其盗窃的剩余40200元现金,另外11100元被彭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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