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2019年7月6日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7月12日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26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11时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同富西路100号前盗走被害人严某某一辆台某某牌电动自行车。
2019年7月4日23时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村振兴南路金某某珠宝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叶某某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2019年7月6日民警在东莞市高埗镇振兴路升辉精品公寓抓获被告人彭某某,缴获该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5日14时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敦厚村土地坊92号盗走被害人尧某某一辆飞鸽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26元。
2020年4月26日13时,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7号中国工商银行旁抓获被告人彭某某。2020年6月3日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尧某某1426元,尧某某对彭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尧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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