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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不起诉决定书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多次参与由杨某某等人组织的,在本市海淀区**大厦及本市周边辖区内其他场所的非法聚集活动,后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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