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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涛)(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审查: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赵某某交往期间,以种种借口借款4400元。2019年3月,在赵某某的手机上贷款2600元,用于二人共同去北京旅游消费。

2019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宋某某进行交往,2019年3 月3日和3月10日,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从宋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盗窃10000元和2000元,后补写借条。

2017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开始与梁某某交往,交往后,彭某某以投资日租房需要资金周转,让梁某某在“来分期”上贷款3400元,从银行卡内提出现金7000元,后用于购买手机;以日租房已经开起来为由又借10000元;以开日租房赔钱为由,以梁某某名义注册三十多个网贷平台,贷款共计57320元,所得款项全部被彭某某拿走。2017年9月份,彭某某又以拍电影需要送礼为由从梁某某信用卡内透支10000元,同时将梁某某7000元学费全部拿走,2018年初彭某某又以给单位领导送礼为由,让梁某某通过手机给他转账30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某某盗窃宋某某的事实因存在借条故不构成盗窃罪;赵某某明知彭某某骗的钱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故不能认定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梁某某在与彭某某交往期间就明知彭某某以投资产房借钱的实际用途为买手机、以开日租房名义借钱实际并没开,故不能认定其主动交付系被虚构事实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交付;以拍电影名义借钱因确有其事不能认定彭某某虚构事实。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盗窃的事实不成立、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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