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鄂尔多斯乌审旗**镇**村**社,2016年11月28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乌审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审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冬天、2013年春天、2014年春天,雇佣装载机,将其承包王某某位于乌审旗**镇**村**社的土地开垦,地表植被全部毁坏,并种植农作物。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为18.78亩,土地性质为林地,现状为不规则形。其中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17.96亩,非林地面积0.82亩,林种为防护林。被告人彭某某已将被开垦土地恢复植被,种植了樟子松,2019年10月24日,经苏木镇林工站无定河分站验收确定其成活率为90%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3.刑事判决书;4.归案情况说明;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勘验笔录及照片;8鉴定意见;9.林权证;10.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润英
2020年05月0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 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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