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甘某某伙同谢某某(均已起诉)利用自身编写软件的专业特长,通过互联网购买源代码再修改的方式,编写了百益付、千益付结算系统,在阿里云平台上租用服务器,搭建了百益付、千益付结算网站,并交付给晏某某(已起诉)等人使用并从中获利。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帮助甘某某在QQ群内给“百益付”平台推送广告以招揽客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如实供述、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