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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王某某等人收购“真龙”、“甲天下”、“双喜”等牌子香烟,然后将上述香烟批发销售给赖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等人,累计非法销售香烟数额达195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达19556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汝生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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