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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彭某甲与朋友在汝州市名吃一条街*香辣虾饭店饮酒,后驾驶豫D1****号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汝州市朝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光明小区时,强行闯岗至光明小区三单元门口并碰撞到董某甲在路边停放的车辆,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54mg/100ml。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彭某甲赔偿董某甲车辆损失等相关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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