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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故意伤害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彭某甲随同其本村村长彭某乙、出纳彭某丙前往**镇**村委**号附近与被害人彭某丁协商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彭某甲与彭某丁发生争执,彭某甲于是用手掌朝彭某丁的左、右面部位置各打了一巴掌,致彭某丁左耳鼓膜穿孔。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丁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处理土地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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