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凤弟,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彭某甲于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窜到罗定市**镇**村委****号彭某乙的家中,盗窃了彭某乙的苹果6手机一台。经估价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517元。
2.2020年1月24日早上,被告人彭某甲窜到罗定市**街道**居委**巷*号门前时,发现该门前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粤WRH****银色两轮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将该车辆盗走,当被告人彭某甲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推到**街道**路**照相馆楼下小巷进行拆卸车牌时被公安机关将其人赃并获。经估价鉴定,被盗的粤WRH****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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