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广州省广州省白云区大源茶山南街**巷**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谢某某、俞某某、丁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2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彭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鹰潭市接手以及注册成立江西**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物流有限公司、鹰潭**物流有限公司、鹰潭**物流有限公司、鹰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成立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并与被告人谢某某在鹰潭市共同成立江西**物流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彭某的上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与下游受票企业公司人员商议后,以收取票面金额5%至8%开票费的形式,由被告人俞某某、丁某具体负责操作开票事宜,为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总计289283164.51元,税额31075792.22元。其中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2205787.99元,税额3706764.81元。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2410753.29元,税额1304500.99元。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7398558.43元,税额5230496.65元。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3247340.75元,税额1391819.54元。鹰潭**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0904329.48元,税额4454315.99元。鹰潭**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789545.46元,税额78954.54元。鹰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71065.33元,税额3031049.56元。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8165112.40元,税额2956979.10元。广州**物流有限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6524402.85元,税额652440.08元。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56443256.61元,税额6038625.01元。彭某与谢某某共同成立的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1123011.92元,税额2229845.95元。
2019年3月20日彭某、谢某某、俞某某、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彭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00万元,在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70万元,谢某某在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下游受票企业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3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信息、归案经过、税务登记表、工商登记信息、销项税票明细、营业执照、运输合同、涉彭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银行流水、资金回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甲、夏某某、桂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彭某某、温某某、陈某己、何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彭某、谢某某、俞某某、丁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鹰潭翔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对江西**物流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及认证等情况的鉴定意见书(翔鹰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07号);5.辨认、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俞某某、丁某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彭某、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俞某某、丁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谢某某、俞某某、丁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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