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树明,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犍为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毅,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树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树明及其辩护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晚19时许,被害人龚某(男,殁年47岁)与妻子王某1到妹夫彭某3家吃满月酒。吃饭时,彭某3的哥哥被告人彭树明返回家中。因彭树明与龚某之前发生过口角,心生怨恨,见到龚某后便对其进行谩骂,龚某并未理会。当晚20时许,龚某与王某1准备回家,行至彭某3家地坝时,被告人彭树明追上龚某,并与龚某发生抓扯,后被他人拦开。龚某等人继续前行至彭某3老宅外的公路上时,被告人彭树明冲上前,用匕首刺入龚某左胸部,龚某被刺伤倒地,后被送至罗城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彭树明趁龚某倒地之机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所用的匕首扔在案发地点不远的地坝坎下。2016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彭树明在犍为县南阳乡双龙村5组“南大煤矿”路口往上200米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系双刃刺器刺伤胸部左侧,刺入胸腔致心包填塞、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捕决定书、逮捕证、接警登记表等证实,2016年6月16日20时20分,犍为县公安局罗城派出所接“110”转警:在罗城镇有人拿刀子捅了人,已经通知了“120”,民警出警在路上遇到救护车将伤者运往罗城镇卫生院,到现场后发现地面有一摊血,伤人者已经逃离现场。经了解,伤人者叫彭树明。犍为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刑拘彭树明,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彭树明被逮捕。
2.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6日,犍为县罗城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经犍为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在场证人,确定案发当时只有彭树明与被害人龚某发生了打斗,在询问证人彭某1时,彭某1反映案发前看到彭树明将一把尖刀放在裤子包包里,且案发后彭树明潜逃,于是该局将彭树明确定为重大嫌疑人,并组织人员实施了搜山,发放悬赏通告。2016年10月18日21时32分,犍为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在罗城镇至南阳乡盐厂的公路上,看到一男子形迹可疑,长相有点像悬赏通告上的嫌疑人彭树明。接报后,该局侦查员随即赶赴群众举报地点,于2016年10月18日21时46分,在犍为县南阳乡双龙村5组“南大煤矿”路口往上200米处,将被告人彭树明抓获归案。
3.提取清单证实,2016年10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树明抓获,提取其所穿的外套、秋衣各一件,裤子、内裤各一条,袜子、鞋子各一双;2016年10月2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彭树明的带领下指认了丢弃作案工具匕首的现场,侦查人员查获了该匕首,并提取在案。
4.被告人彭树明、被害人龚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彭树明作案时已满50岁,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龚某,男,殁年47岁。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犍为县罗城镇中心卫生院急诊病历证实,2016年10月16日20时35分接到180×××××××2的急救电话,于当日20时40分出车,20时45分到达现场,经初步诊断患者系刀伤,深昏迷,瞳孔散大,心率不齐,心脏刺伤,经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护、止血、包扎等抢救无效,21:30分宣布临床死亡。
6.川乐公物鉴(理化)字[2016]923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龚某的胃内容物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敌百虫、敌敌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鼠强成份。
7.川乐公物鉴(2016)58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1)疑似血泊(物证标识牌为1号),疑似滴落血迹(物证标识牌为2号),疑似滴落血迹(物证标识牌为3号)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受害人龚某一致,其似然比率为3.17×1019。支持上述检材为龚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龚政与被检受害人龚某之间存在单亲遗传关系。(3)疑似滴落血迹(物证标识牌为4号),疑似血迹(物证标识牌为5号),在彭树明家老房子外的坎下搜查出的刀均未检出DNA分型。
8.川犍公物鉴(法病)(2016)30号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检验人龚某的死亡原因系双刃刺器刺伤胸部左侧,刺入胸腔致心包填塞、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彭树明家地坝南侧村道上;在西距彭树明家老房子沿坎4.1厘米、北距彭树明家花坛8.8厘米处地上0.25米×0.l米范围内有少量疑似血迹(物证标识牌为5号,照相固定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西距彭树明家老房子沿坎4.02米、北距彭树明家花坛8.08米处地上有一大小为0.2米×0.15米疑似血泊,该疑似血泊四周有少量疑似滴落血迹(物证标识牌为1号,照相固定后棉签转移提取);在东距村道路沿1.14米、西北距彭树明家花坛4.86米处地上0.15米×0.05米范围内有少量疑似滴落血迹(物证标识牌为2号,照相固定后棉签转移提取);在东距村道路沿1.35米、西北距彭树明家花坛4.8米处地上0.05米×0.05米范围内有少量疑似滴落血迹(物证标识牌为3号,照相固定后棉签转移提取);在东距村道路沿1.97米、西北距彭树明家花坛4.37米处地上有一疑似滴落血迹(物证标识牌为4号,照相固定后棉签转移提取);在村道西北角地上停放有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制作现勘笔录一份,照片十张,提取物证血迹5处。
10.搜索笔录证实,侦查人员根据彭树明的指认在彭树明地坝坎及附近查找到了作案工具。该作案工具为白色双刃匕首,总长23厘米,青铜色手柄,长10厘米,手柄尾端内嵌一紫色椭圆形珠子;刀刃身长13厘米,白色双刃,有刀尖。经仔细搜索,未发现其他刀具,且同步录像。
11.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8日23:29-23:46,侦查员对彭树明进行人身检查。其供述自己的穿着就是案发当天的穿着,侦查人员对其所穿的衣服、鞋子、裤子进行查看,未发现可疑瘢痕,并依法提取了红色外套一件、黑色秋衣一件、灰黑色西裤一条、白色袜子一双、棕色皮鞋一双,彭树明前额有两处擦伤。同时,侦查人员采集了彭树明的血液样本。
12.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彭某22016年10月16日8点29分报警,是彭树明把龚某捅了,龚某因伤势过重,现在死了。2016年8月份时候,彭某3、彭树明两兄弟产生了矛盾,彭某3通知了龚某过来帮忙卖谷子,龚某过来见到了彭树明与王某2在吵架,龚某就恶语中伤了彭树明,说彭树明绝后代,彭树明本来孤单一人,这句话就说到他痛处,与彭树明就结仇了。……今天是彭某3的孙子满月,彭某3的亲戚基本都在他那里吃酒,彭某2因为在外面办事情没有去。当晚彭某1说看见彭树明身上有弹簧刀,害怕彭树明走极端针对龚某,叫彭某2去看一下。接了电话,彭某2从罗城街上回来,到了彭某3家里,龚某还招呼彭某2吃饭,彭某2和龚某说了两句,彭树明就在外面喊龚某出来,原话说“你有啥子话针对我,就出来说”,龚某和他爱人都对彭某2说彭树明今天乱骂他们,他们没有理会。龚某和他爱人说今天是喜事,不和彭树明发生矛盾。说了之后,龚某和他爱人就朝屋外走,准备回去了。当龚某走到地坝口子上,彭树明冲过去打龚某,彭某2马上跑上去抱到彭树明……突然彭树明就挣脱了并马上追过去,在下面地坝追上了龚某,彭某2看到彭树明打了一下龚某,随后追上去,就看见彭树明和龚某打了起来。彭某2去拉开彭树明,看见龚某左侧腹部位置有血,龚某说遭了,我受了刀伤,随后不到十秒,龚某倒地不省人事。彭某2喊亲戚过来帮忙,把人送医院,随后彭某2就给警察和医院打了电话,彭树明不晓得什么时间跑了。龚某是左侧腹部受了刀伤,流了很多血。龚某的伤是彭树明用刀捅的,在场的人看见龚某的左侧腹部流了血,彭树明手里拿着刀,听他们说是一把小的水果刀还是弹簧刀。……彭树明比较内向,没有听说他有精神病,精神状态是很正常的,也没听说他家里人有过精神方面的病,都是正常人。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和龚某在晚上6点钟的时候出发到姐姐王某2家吃满月酒。王某1和老公龚某就坐在地坝头的那一桌吃饭,听到彭树明在骂,王某1就回头看见彭树明站在他自己的厨房门外头在骂王某1两口子。王某1只听了一句:“你狗日的死儿绝女的又来了么,我绝在前头,你们绝在后头。”其它的王某1也没有听清楚,王某1两口子在之前王某1姐姐家和彭树明有点小矛盾,大家骂过架,所以王某1二人就晓得彭树明是在骂他们,但想到当天是王某2给孙子办满月酒,是喜事,就没有理彭树明,大家继续喝酒、吃饭。彭树明一直在那儿骂,骂了十几二十分钟,也没人管他。后来他就跑到房间放音响,放的很大声,后来音乐停了。在大约快到8点钟的时候,酒席散了,王某1和老公快走到地坝边时,彭树明就朝二人冲过来,嘴里也在骂(骂些啥子王某1记不得了),这时,村长彭某2就来了,他就拦住彭树明。王某1二人继续朝外面走。走到王某2他们老房子的地坝里时,彭树明又冲了过来,嘴里一直在骂。王某1现在的印象中好像抓了彭树明两把,想把他推开,但抓到他的什么地方王某1不晓得。王某1一面抓,一面朝停摩托车的地方走。王某1也没有注意老公,王某1突然就听到老公说了一句:“糟了,热落落的,我遭了。”王某1看到他用手捂住心口,说完就朝地上倒,王某1赶紧上前扶住他,但扶不住,他朝地上倒,王某1也就跟着坐到了地上,抱着他,王某1就看见他两只手都软下来,然后他的左边心口那儿就有血冒出来。王某1当时就慌了。只晓得拿手来捂住他的伤口,不停的喊:“龚四儿、龚四儿,”后来怎么上车,怎么到的医院王某1都是迷迷糊糊的。彭树明用什么伤的龚某,怎么伤的王某1没有注意。王某1晓得的时候,老公已经在流血了。
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6日下午7点左右的时候,王某2妹妹王某1和妹夫龚某来王某2家吃饭,当时王某2的老公彭某3,还有几个朋友都在场,不知道为什么,彭树明就开始骂龚某,骂的很难听,骂了一阵子,彭树明就在他房间里面放影碟机,声音放得很大,我们就去院坝里吃饭……晚上8点过九点钟的样子,王某1和龚某就打算离开,彭树明就在院坝头喊龚某:“来嘛,你杂种不是好歪吗?我们来耍(打)两下,老子怕你吗”,他就朝龚某靠过去,雷某、陆英就去拦,没有拦住,王某1又过去拦,结果彭树明就把王某1推开了朝龚某扑过去,王某2就在后面追,后来彭树明被王某2的朋友拦下来,王某2就喊妹妹妹夫赶紧走,他们两个走到车旁,这时妹夫龚某就捂着左边肋巴骨说“不慌哦,我这里咋个热络络的”,等他一松手,就发现他左边肋巴骨位置鲜血直流,随后龚某就倒下了,王某1就在那里哭……王某2跟朋友把龚某扶上车,准备送医院,车子启动的时候王某2看见彭树明就站在路边,还说:“我杀了你又咋子嘛,你凶你就来三”,然后我们就开车将龚某送到了医院。
15.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6日18时许,彭某1在彭某3家厨房吃饭,彭某1已经吃好了,当时就听到有人放歌,声音很大,大得说话都听不见了……彭某1到彭树明的住处喊他放小声点。彭树明把声音调小了,彭树明说“我对哪个都没有意见,主要是弄龚四咡两口子,他那一天把我骂惨了,我就是要弄他”,他顺手从右边裤包里面摸了一把8寸左右估计是一把弹簧刀给彭某1看,他还说你看嘛,刀子我都准备好了。当时彭某1就劝他,他不听,彭某1冒了他的火,他说你不管,接着把彭某1推出了他的房屋。之后彭某1赶紧给兄弟彭某2打电话说,二老辈今天晚上要行凶,你搞快点回来。之后彭某1就回家去洗澡了,刚洗完澡,彭某1的兄弟就打电话来说,二老辈硬是把人杀了,拖都拖不住。
16.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实,今天彭某3家为孙儿办满月酒,彭某3老婆的妹夫龚某在彭某3家吃晚饭,大概六七点的时候,就只剩龚某和郭素芬,还有彭洪超、王某1他们几个人还在地坝里面吃饭。这时候哥哥彭树明就从外面回了他的屋。他进去以后就在屋头弄饭吃,边做饭就边骂龚某,说啥子龚四咡,你龟儿子那么凶的嘛,还说啥子妈的批那些,就是乱骂。前后大概骂了半个多小时,龚某一直没有理他。彭树明骂了一阵,没有人理他,他就在屋头放歌,把音响放的很大声,彭某1还去给彭树明打招呼,喊他放小声点。过了大概十多分钟,彭某2就到家里来了,问是不是有人打架?我们说没的人打架。过了十多分钟,龚某他们就说要走,刚走到地坝外面的石梯步那儿的时候,彭树明从他的屋头冲出来要打龚某,村长彭某2就赶紧上去把彭树明拉到,不要他打。龚某就和王某1一起继续往外走,走到老房子的地坝里面的时候,彭树明就从彭某2那里挣脱了,就冲上去打龚某,当时己经晚上8:20左右,龚某他们站的位置没有灯,彭某3在后面距离有点远,具体没有看清楚彭树明的动作,只晓得他冲上去打了龚某两三下,打了过后彭树明说了一句你不是弄么凶的嘛,说了以后就走了,往哪里走的彭某3没注意。彭某3赶紧冲上去看龚某,龚某说:“遭了,我的肚皮出了问题。”说完龚某把衣服掀起来,彭某3就看见龚某的左边腰部在流血,就赶紧喊卞利洪去把车倒过来,送龚某到医院,彭某3把衣服脱下来,把龚某的伤口拴住,卞利洪正在倒车的时候,龚某就站不稳了,彭某3的老婆和王某1就把他扶住,然后大家一起把龚某扶上小车。村长彭某2报了警,过了没多久,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警察到了以后彭某3的儿子才给彭某3打电话说龚某己经死了。
彭树明是彭某3的亲二哥,今年50岁,没有结婚。大概2016年8月份的时候,彭某3和老婆准备卖谷子,喊了一个买谷子的人开了一辆车准备来拉谷子,彭树明说不准买,说我们家务事还没有处理好。彭树明喊不准卖,彭某3就说要卖,彭树明就起火了,他就把柴油倒在谷子上,说是要把谷子烧了。彭某3和老婆就去拉到他,不准他烧,彭树明就打了彭某3的老婆几拳。彭某3就赶紧打电话喊村长来解决这个事情。彭某3老婆就喊王某1和龚某过来,王某1听说彭某3老婆被打了,就去和彭树明吵了几句,龚某也上去给彭树明吵了几句,就因为这件事情彭树明一直对龚某怀恨在心。
彭某3与彭树明生活了几十年,从来没有发现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精神状态很正常。家族里没有人得过精神方面的疾病。
17.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6日是彭某3的孙子摆满月酒,大概18点过大家就开始吃饭喝酒,一直到八点半钟左右。准备离开时,彭某3和他爱人就送雷某两口子、谢道明两口子还有龚某两口子加上村长出来,路过地坝的时候,看见彭某3的哥哥(名字不清楚)一个人站在地坝里,雷某走的是最后面,晃到彭某3的哥哥跟到他们前面的人往坎下走,我们走到公路上的时候,雷某就听到前面有人说了句:“老子忍了你好久了,你不是要干吗?”雷某抬头一看,彭某3两口子都在拉彭某3的哥哥,彭某3的哥哥好像是在骂龚某,因为当时彭某3的哥哥一直都在朝龚某的方向扑,不过有彭某3拉住他,他才没有扑过去,龚某也回了彭某3的哥哥两句,具体说的啥子雷某想不起来了。雷某不清楚他和龚某之间有啥子矛盾,就不好上前去劝架,就在旁边看,彭某3两口子就一直拉到他的哥哥,喊他冷静点,不要再闹了,就这样持续了一两分钟,彭某3两口子就把他的哥哥劝起走了。我们刚刚上车的时候,雷某听到龚某说了句:“我这儿有点热络络的喃。”雷某看见龚某用手捂住他左边肋腔那里,有人拿电筒来照了照,说有血,彭某3的老婆就找了衣服来堵住龚某流血的地方,龚某站在摩托车旁差不多一两分钟的样子就倒在了地上,随后彭某3就喊他儿子把小汽车开出来,大家一起帮忙把龚某抬上了车,随后他们就把龚某送去了医院。在彭某3两口子拉他哥哥之前,他哥哥应该是扑上去跟龚某发生过身体接触的。彭某3哥哥手里是否拿有东西雷某没有注意到。
18.证人彭某4的证言,昨天(2016年10月16日)晚上6点左右,彭某4和老公到“王三”家里去吃她孙儿的满月酒,吃完饭后,彭某4两口子就准备回家。刚刚走出来就听到后面有人吵了几句,然后“王三”的大伯子和“龚四儿”就跑到前面去了。这时候“王三”在后面招呼我们,彭某4转过头就看到“龚四儿”倒在地上了,看到左边腰部位置在流血。彭某4的老公和“王三”他们一家人,还有谢道铭一家人帮忙给“龚四儿”止血,抬上“王三娃儿”的小车后,彭某4和老公就骑摩托车回家了。……我们要走的时候,听到“王三”的大伯子在吼:“龚四咡,出来!出来!”
19.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付某系彭树明的妹夫,2016年8月彭树明和王某2因为分家的事情吵过架,王某2的妹妹和妹夫龚某来帮她吵架。事发当晚,付某在王某2家吃满月酒,吃完就回家了,当天晚上8点过,付某的儿子接到彭某3的电话说彭树明杀死了人,马上赶到彭某3家,才晓得是龚某被杀了。彭树明跟我们说过龚某骂了他,有点气不过。
20.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6日上午余某与彭树明在街上打牌,吃了午饭,打完牌是下午16点左右,余某骑摩托车搭彭树明到了新农村7组“簸箕崖”,彭树明下了车自己走路回去的。
2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与彭树明关在犍为县看守所同一监舍,彭树明应该没有精神病,平时都很正常。
22.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银某与彭树明关在犍为县看守所同一监舍,彭树明没有精神疾病,学习能力比较强,完全是一个正常人。
23.犍为县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彭树明入所以来,无论思想上、行动上都表现正常。
24.被告人彭树明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彭树明平时和兄弟彭某3一家人一起生活,2016年7月份的时候,因为家里卖谷子的事情,兄弟媳妇喊了“龚四咡”两口子来,“龚四咡”两口子说要打死彭树明,骂彭树明是“孤儿、五保户”,彭树明就和“龚四咡”发生了矛盾。事发当天是彭某3家办满月酒,彭树明回来的时候屋头还没有吃完饭,彭树明就在后山耍。之后彭树明回到家,“龚四咡”在地坝里吃饭,彭树明对“龚四咡”说你不是要打死我吗,然后彭树明回房间把音响放起,有点大声,侄儿子彭某1还来劝彭树明放小声点,不要影响到小娃儿睡瞌睡,彭树明就把音响关了。彭某1劝彭树明,和彭树明摆龙门阵,彭树明就把匕首揣在了身上。之后,彭树明出了房间到地坝里,对“龚四咡”说来把我打死,“龚四咡”就走,彭树明跟到“龚四咡”下去,彭某2还来拉彭树明。彭树明挣脱了彭某2后,在老房子的地坝里追到了“龚四咡”。彭树明还是对“龚四咡”说把我打死,“龚四咡”说早迟要把彭树明打死,彭树明用脚踢了“龚四咡”一下,“龚四咡”用拳头打了彭树明的前额头,“龚四咡”的婆娘“王四咡”从后面扯住彭树明的下身,彭树明挣脱了,“龚四咡”用脚向彭树明踢来,彭树明从身上右边裤包摸出匕首,朝龚四咡捅去,彭树明本来想朝“龚四咡”的胯子(大腿)捅去,没想到捅到了“龚四咡”侧面的肋部或者腹部,捅了后,“龚四咡”把衣服掀起来说流血了,“龚四咡”说他(彭树明)捅了我一刀,老子还是要捅他一刀。随后,“龚四咡”从身上摸出一个黑的东西出来,彭树明就跑了十来米远。没过好久,“龚四咡”就(躺)在地上去了,大家都去看“龚四咡”去了,彭树明朝对面山上跑了。彭树明跑的时候听到有人报警,在彭树明躲在对面山上的时候,看见警车来了,就步行跑到互和煤矿的山上去了,直到昨天晚上被警察抓了。
彭树明指认自家地坝坎下为扔作案工具匕首的地方;辨认出被害人龚某以及刺龚某的匕首。
25.视听资料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光盘6张,系原始视频,未进行删减、编辑。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树明因琐事心怀不满,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树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彭树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彭树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彭树明系抓获归案,不是自动投案,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龚某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龚某具有过错,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纠纷引发,彭树明是初犯,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陈进科 代理审判员 罗 征
书记员:肖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