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河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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