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未到庭)。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棉、被告张某某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我款4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28日被告收取原告款45000元办理护照外出打工手续。此事办理未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但被告再三往后拖延。二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财产是法定共有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款45000元。
被告杨某某、张某某辩称,1、原告所说45000元费用,被告已经收取,之后被告委托北京智宇公司为原告办理外出打工手续,给付智宇公司16600元,因为智宇公司未办成,原告和被告一起去北京市公安局报案,高警官接待本案。经调解,智宇公司返还3000元,剩余13600元答应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到时候不能交付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这16600元是原告亲自打到智宇公司账户,因为智宇公司没有为原告办好外出打工手续,原告找到被告为原告办理护照再办理到新西兰的签证,于是被告通过各种关系为原告办理了护照,2018年10月20日为原告办理了新西兰签证和邀请函,因为原告违约不想去新西兰才进行起诉。但是被告已经按约定办理了护照签证及邀请函,履行了义务,所收取费用不应归还,应驳回原告诉求。被告在2018年8月10日向原告卡打了73000元,一次4万元,一次3万3千元,依据签证的要求本人卡上应该有足额现金,打卡时原告在场。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外派劳务合同》,原告彭某某和北京智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原告担任木工职位,赴新西兰工作,工作时间为1年。出国费用手续总额为16800元。期限为40-90日个工作日。
2、《证明》一份,“今收到彭某某包含押金共45000元,不管北京公司出现什么情况走不了,退全额(肆万伍)及护照,7月28日退还。张某某2018年3月28日。”
3、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6日通话记录。
4、彭某某账号62×××14银行转账记录。
为证实自己的辩解,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8年8月10日,谢丁杰向原告转账73000元。
2、石家庄朗文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原告彭某某付新西兰上午签证及邀请函。
3、新西兰访问签证批准信,签证期间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20日。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委托被告张某某作为居间人,代为办理其与智宇公司赴外《劳务派遣合同》,应被告张某某要求,原告向智宇公司打款10000元,张某某为原告垫付现金6800元。原告支付给被告张某某35000元,后智宇公司没有为原告办成出国务工等事宜,被告张某某陪原告彭某某去北京报案,智宇公司返还原告款3000元,剩余13800元,原告与智宇公司达成协议于2018年9月15日退还。2018年8月20日,被告为原告办理商务签证及邀请函。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返还费用4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出国务工手续等相关事宜,被告为原告联系了智宇公司。智宇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外派劳务合同》,被告作为居间人,已经促成原告与智宇公司的之间的合同。但是智宇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好出国手续,被告在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允诺:“今收到彭某某包含押金共45000元,不管北京公司出现什么情况走不了,退全额(肆万伍)及护照,7月28日退还。”这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告后来为原告办理了签证及邀请函,但是签证上明确规定持证人不得在新西兰就业。不能达到原告的要求。北京智宇公司已经返还原告3000元,且双方达成合意于2018年9月15日归还138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某某款42000元;
二、待北京智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彭某某款13800元后,原告彭某某需将此款在三日内日返还给二被告张某某、杨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风瑞
书记员: 乔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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