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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珍与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安惠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珍,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棋,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剑雄,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被告:顾亚莉,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被告: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克勤。
  被告:江苏安惠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冬艳。
  原告彭珍与被告姚剑雄、顾亚莉、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安惠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彭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3,500元;3、被告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安惠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剑雄、顾亚莉应当归还的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姚剑雄、顾亚莉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被告姚剑雄、顾亚莉称需资金用于周转,经介绍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姚剑雄自愿提供自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姚剑雄、顾亚莉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就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房屋抵押、违约责任、提前收贷、费用承担等均做了明确约定。2017年8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1,000,000元汇入被告姚剑雄银行帐户。原告与被告姚剑雄亦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姚剑雄、顾亚莉支付利息至2018年4月9日。其后,被告姚剑雄、顾亚莉未按约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本金。《抵押借款合同》系被告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居间介绍,故原告与其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行垫付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现被告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姚剑雄、顾亚莉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姚剑雄、顾亚莉亦未归还本金,被告姚剑雄、顾亚莉理应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以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居间服务协议》被告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被告江苏安惠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被告江苏安惠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理应对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证承担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涉嫌被告姚剑雄的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彭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吉顺

书记员:顾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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