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茆惠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芳,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上海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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