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红娟,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育平,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恋,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罡,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肖兰芳,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杨世毅,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彭红娟与被告杨罡、肖兰芳、杨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4月11日向原告彭红娟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彭红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红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 慧
书记员:李嘉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