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育平,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恋,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杨世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肖某某、杨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4月11日向原告彭某某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彭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 慧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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