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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继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继德,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塬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叶清旅馆,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弄XXX号XXX层XXX-XXX室。
  经营者:张青国,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单城镇单庄行政村王楼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继德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叶清旅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继德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继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9.50元,减半收取32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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