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翔,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彭修文(系原告父亲),男,195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徐家宅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
工作者。
被告:管日锋,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北侧信达现代城16号楼一层。
负责人:逄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欣,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翔诉被告管日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彭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王 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