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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逸群、袁彩龄等与张润德、张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逸群,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袁彩龄,女,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林明康,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何少雄,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吕吟湘,女,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润德,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宁,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郁志豪,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沈华珍,女,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彭逸群、袁彩龄、林明康、何少雄、吕吟湘与被告张润德、张宁、郁志豪、沈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郁志豪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闵行区看守所。同日,该局向郁志豪家属发出闵公(经)拘通字[2018]12767号拘留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郁志豪目前被刑事拘留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  斌

书记员: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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