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彬,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改娟
书记员: 贾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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