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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能多洁(中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多洁(中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负责人:陶敏芝,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多洁(中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陶敏芝,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敏,女。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能多洁(中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能多洁(中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能多洁(中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9)沪0105民初12776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9)沪0105民初12776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邓  金

书记员:周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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