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征巧风,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晨浩,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征巧风与被告钱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巧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晨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征巧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至同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
被告钱晨浩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到4万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被告1万元、通过前夫孙文香微信转账支付被告16,000元,现金支付被告14,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但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故涉诉。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农业银行卡取款记录及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与被告父亲陈晓秋的谈话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以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了借款期限的事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均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晨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征巧风借款4万元;
二、被告钱晨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征巧风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邹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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