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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章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一兵,男,200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国梅,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兵与被告章国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一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一兵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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