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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万云与李德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案外人:李占宏,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案外人:李占超,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徐万云,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李德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现住遵化市。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云与被执行人李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冀02执11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徐万云与被执行人李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冀0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德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万云20**年3月29日及2014年11月9日的借款本金44000元。二、被告李德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万云借款本金6604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德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万云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冀02执11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德成在遵化市侯家寨乡侯家寨村养老院东侧的210棵栗树、30棵核桃树,以及在侯家寨村北沟的山坡地4棵口粮树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该查封标的物有转让、抵押、赠与、毁损等处分行为”。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不服,以查封的地、树木包含其口粮地、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被执行人李德成家庭成员共四人,分别为李德成、张秀云(李德成之妻)、李占超(李德成长子)、李占宏(李德成次子)。李占宏、李占超均与李德成分家独立生活。现(2017)冀02执11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地、树,其承包经营权为李德成家庭成员四人共同所有。

本院认为:(2017)冀0281执11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树木,为被执行李德成及其家庭成员张秀云、李占超、李占宏共同承包经营。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并非申请执行人徐万云与被执行人李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对申请执行人徐万云与被执行人李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务是否负有偿还责任,应通过诉讼予以确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云与被执行人李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地、树,对案外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应予解除查封,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1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享有承包经营权地、树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梁海彬
审判员 张力卿
审判员 贾桂锁

书记员: 敖绮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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