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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华、徐忠才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徐东华
潘纪宗(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徐忠才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华,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纪宗,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忠才,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宁检刑诉字(2013)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宁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东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徐忠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青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重新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2014年5月28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及辩护人潘纪宗、马生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徐东华冒充武警部队军官给相关部门领导当警卫员的身份,以能招揽到青海省玉树州灾后重建工程为名,从互联网上下载相关合同样本并伪造成青海省玉树州灾后重建囊谦县、杂多县农牧民住房工程项目合同,伙同被告人徐忠才以分包工程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廖某某、李某乙、范某甲、邬某某、黎某某、曾某某、加某某等人工程项目保证金共计672.913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报案材料,伪造的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二被告人供述,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认为,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虚构工程,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徐东华辩解只骗取了徐忠才75万元,自己没有与徐忠才共同诈骗。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东华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认罪表现;2.被告人徐东华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忠才辩解自己没有实施诈骗。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忠才主观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2.被告人徐忠才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3.被告人徐忠才是在履行职务,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挂靠单位承担;综上应认定徐忠才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宣告无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华冒充现役军人,编造建筑施工项目,伪造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杂多县灾后重建农牧民住宅合同,交由徐忠才向被害人出示、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信任,收取现金95万元余元及虫草2两、金条8根(每根100克),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忠才在合同签订初期主观上对合同的真实性是否明知无证据证实,但在2011年11月后由徐东华划定施工红线,当地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多名被害人对工程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并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以玉树灾后重建为由与被害人加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签订分包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合同诈骗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及诈骗数额认定不当,应予以更正;被告人徐东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应分别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东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徐忠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二、随案移送武装警察军官服一套,施工图纸一套依法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犯罪所得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华冒充现役军人,编造建筑施工项目,伪造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杂多县灾后重建农牧民住宅合同,交由徐忠才向被害人出示、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信任,收取现金95万元余元及虫草2两、金条8根(每根100克),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忠才在合同签订初期主观上对合同的真实性是否明知无证据证实,但在2011年11月后由徐东华划定施工红线,当地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多名被害人对工程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并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以玉树灾后重建为由与被害人加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签订分包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合同诈骗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及诈骗数额认定不当,应予以更正;被告人徐东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应分别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东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徐忠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二、随案移送武装警察军官服一套,施工图纸一套依法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东华、徐忠才犯罪所得赃款。

审判长:陈海琦
审判员:刘文雄
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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