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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文田
审判员 陈林
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

书记员: 张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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