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中华,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立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良德,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红石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兆东,职务不详。
原告徐中华与被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红石金属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徐中华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徐中华负担。
审判员:张 晋
书记员:陈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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