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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徐某某达成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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