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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丽、李鹤松与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丽丽,女,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鹤松,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希,负责人。
  原告徐丽丽、李鹤松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追加上海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丽、李鹤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丽丽、李鹤松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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