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丽丽,女,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鹤松,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希,负责人。
原告徐丽丽、李鹤松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追加上海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丽丽、李鹤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丽丽、李鹤松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