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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