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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妹与徐云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云妹,女,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云国,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徐云妹与被告徐云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徐云妹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云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徐云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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