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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云江、徐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水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徐云国作为原告以本案原告徐某某为被告提起了(2019)沪0115民初600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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