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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妹与徐云江、徐云新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云妹,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云江,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云新,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水娣,女,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云国,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徐云国作为原告以本案原告徐云妹为被告提起了(2019)沪0115民初600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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