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仁德,男,1940年2月3日生,汉族。
被告:龚静,女,1993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月瑾与被告龚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3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虞月瑾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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