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从艳,女,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中丹,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卫荣。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
负责人梁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艳与被告牛中丹、上海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从艳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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