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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代六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徐代六,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路**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08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代六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17日,民警在勐腊县**乡朱石河检查站从被告人徐代六驾驶的云******皮卡车后备胎内,查获黄色蜡纸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15件、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晶体可疑物15包及散落在备胎内的冰毒晶体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被查获的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8435克;冰毒晶体可疑物净重15003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代六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燕红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代六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视频光盘8碟,散件14页。

3.涉案物证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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