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伟,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小马,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徐伟与被告夏小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伟以根据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伟负担。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虞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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