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爱仙,女,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光启南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伯平,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尤巧凤,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陆彬彬,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陆华俊,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爱仙与被申请人徐伯平、尤巧凤、陆彬彬、陆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76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伯平、尤巧凤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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