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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佩琍与盛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佩琍,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美娣,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徐佩琍与被告盛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佩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美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佩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美娣返还徐佩琍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盛美娣支付徐佩琍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10月29日,盛美娣分别向徐佩琍借款1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盛美娣收款后,分别出具《借条》两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因盛美娣拖欠徐佩琍上述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故现要求盛美娣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
  盛美娣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6日、10月29日,盛美娣分别向徐佩琍借款1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盛美娣收款后,分别出具《借条》两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因盛美娣拖欠徐佩琍上述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嗣后,徐佩琍遂于2018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借条》书证及徐佩琍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盛美娣拖欠徐佩琍借款本金2万元至今未返还。盛美娣未按期返还徐佩琍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徐佩琍要求盛美娣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徐佩琍于2018年11月14日提起诉讼,故徐佩琍要求盛美娣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此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盛美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盛美娣返还徐佩琍借款本金2万元;
  二、盛美娣支付徐佩琍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盛美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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