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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丽与张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佳丽,女,1985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军,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雨,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萍,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系被告配偶),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应原告的申请作出(2018)沪0114民初12291号裁定,查封登记于被告张银萍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相应份额。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银萍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相应份额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徐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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