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姜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康东路XXX号XXX栋XXX号。
经营者:姜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佳佳,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姜晴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徐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姜晴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姜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丽娜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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