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俊与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俊,男,194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华(系原告女儿),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系原告外孙),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左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震华,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瑾华,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徐俊与被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杨浦滨江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徐瑾华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徐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被告杨浦滨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震华、第三人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3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建筑面积)》无效。事实和理由:本市龙江路XXX弄XXX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原告徐俊。2001年被告杨浦滨江公司开始对原告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原告委托老邻居肖桂娣处理拆迁事宜,事后肖桂娣告知原告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并支付原告11万元。2018年底,原告得到安置协议后发现协议无原告签字,所盖印章非原告所有,协议约定的是房屋安置,但原告从未拿到过安置房屋,故协议当属无效。
  被告杨浦滨江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履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拆迁房屋座落于本市龙江路XXX弄XXX号,房屋性质公房,租用部位后楼,使用面积12.2平方米,承租人系原告徐俊,在册户口两人:原告徐俊、第三人徐瑾华,两人系父女关系。2001年10月29日,上海凯城(集团)有限公司因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取得杨房地拆许字(2001)第32号拆迁许可证,对原告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市杨浦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2003年2月27日,上海凯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协议甲方与原告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建筑面积)》,协议乙方为徐俊。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8.79平方米,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公房;安置乙方两人:徐俊、徐瑾华;甲方安置乙方在四级地段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甲方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益丰新村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6.57平方米;协议还对搬迁期限、搬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作了约定。协议落款甲方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公章,乙方为“徐俊印”章。同日,原告户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合资安置协议书》、《抵扣合资安置购房款协议书》,就合资购房及拆迁补偿款抵扣购房款等作了约定。同日,原告户办理了被拆迁房屋退房手续。
  另查明,2006年,上海凯城(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杨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成立上海新杨浦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上海新杨浦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被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户籍资料摘录单、动迁居民情况调查表、租用公房凭证、户籍资料摘录及户口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建筑面积)、合资安置协议书、抵扣合资安置购房款协议书、支出凭单、拆迁房屋费用结算表、退房单、收件收条、居住房屋拆迁联系单、住房配售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讼争协议于2003年签订,协议签订主体系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之情形,且原、被告双方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缺乏相应证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洁

书记员:金  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