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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与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越华,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仙,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俊与被告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俊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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