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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杰与高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俊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毓萍,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徐俊杰与被申请人高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俊杰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毓萍名下的银行存款2,0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此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毓萍名下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三村XXX号XXX层XXX-XXX室房屋产权。
  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俊杰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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