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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全心与徐新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全心,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新超,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全心与被告徐新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全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  啸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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