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全心,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新超,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全心与被告徐新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全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 啸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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