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兴华,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传珍,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岩,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
原告徐兴华、张传珍诉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徐兴华、张传珍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徐兴华、张传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兴华、张传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徐兴华、张传珍负担。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金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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