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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兴华、张传珍与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兴华,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传珍,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岩,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
  原告徐兴华、张传珍诉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徐兴华、张传珍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徐兴华、张传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兴华、张传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徐兴华、张传珍负担。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金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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